《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(试行)》医院不得通过邮售等方式直接卖处方药
来源:深圳科美门诊部 www.kemei.cn 点击数:16 网友评论:0 更新时间:2011-10-18
南都讯 记者刘苗 发自北京 记者昨日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,该局日前发布《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(试行)》。办法规定,医疗机构发现假药、劣药的,应当立即停止使用、就地封存并妥善保管。医疗机构不得以邮售、柜台开架自选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。
根据《办法》,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应当按照规定由专门部门统一采购,禁止医疗机构其他科室和医务人员自行采购;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只能供本单位使用,未经省级及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,不得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,也不得向其他医疗机构提供本单位配制的制剂。并规定,医疗机构不得采用邮售、互联网交易、柜台开架自选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。否则将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,并处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两倍以下的罚款,最高不超过3万元。
同时,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使用药品的质量监测。发现假药、劣药的,应当立即停止使用、就地封存并妥善保管,及时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。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决定之前,医疗机构不得擅自处理。需要召回的,医疗机构应当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履行药品召回义务。
《办法》还要求,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最小包装药品拆零调配管理制度,保证药品质量可追溯;医疗机构应当逐步建立覆盖药品购进、储存、调配及使用全过程质量控制的电子管理系统,实现药品来源可追溯、去向可查清,并与国家药品电子监管系统对接。
此外,医疗机构应当每年组织直接接触药品人员进行健康检查,并建立健康档案。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,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。
所以,在此,向那些要求邮寄眼药水的患者朋友说声对不起,出于政策原因,邮寄眼药水服务无法实行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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